执法查不出问题、不敢罚?基层人员这样说
2024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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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出台后,对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当前仍普遍存在检查多处罚少的情况,“行刑衔接”机制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的作用还有待凸显。
这样一个执法利器却不常用、用不好,问题出在哪儿?该如何破解?
首先,对“行刑衔接”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尚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哪些行为适用“行刑衔接”,以及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至今还有很多企业甚至个别执法人员对此十分陌生,以至于有些企业早已触碰刑法却浑然不知,还认为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违规行为,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
笔者建议各地借助“安全生产月”以及日常安全检查的契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扩大“行刑衔接”机制的影响力。笔者曾印制涉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单,在入企检查时主动分发给企业负责人,既当检查员又当普法宣传员,要求企业把这些内容纳入新入厂、新上岗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范畴,效果很好。
开展好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用法、执法的前提是知法、懂法。通过交流,笔者了解到,一些地区在开展“行刑衔接”工作时,采取应急管理、公安联合执法的方式,同时向检察院寻求司法支持。通过采取这种方式,执法人员在查处这类案件时有法律专业人士把关,也认真听取了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办一起案件,就成为一次学习提高的过程,对提升执法业务能力帮助很大。
当前,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实施“行刑衔接”仍有顾虑。“检查多处罚少、只督改不处罚,检查避重就轻、抓小漏大”只是表象,笔者认为这背后可能还存在一种心理:疑难问题一旦“白纸黑字”落在执法文书上,将来企业整改不了,万一出事倒查问责,岂不引火烧身?
某地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就曾坦言:“在企业发现这类问题,宁可私下告诉企业主赶紧整改也不能写在文书里,这样企业将来真要出事我们顶多算失职,可明明发现问题却没有跟进督办,那就是严重渎职。”处理稍稍复杂一点、有一些难度的问题尚且如此,更何况性质严重、涉及“行刑衔接”的大案要案呢?
因此,笔者建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切实为执法人员撑腰,让他们敢于对企业不法行为“亮剑”。例如,积极邀请党委政府领导、监察机关共同约谈企业,争取支持;为一线监察执法人员配足执法记录仪,对于发现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和企业反馈的情况全程录像,留好执法的音视频资料;支持执法人员对各种说情、试图通融的情形说“不”。主管部门、上级领导不能既把安全监管压力传导给基层,又责怪基层执法人员处罚企业是“破坏营商环境”。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精准把握“行刑衔接”中的“过罚相当”原则还存在一定困难。行政处罚一旦明显失当,很可能引发舆论热议。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对于涉及“行刑衔接”的案件一定要慎之又慎。对刑法中关于危险作业罪的界定需要精准把握,衡量是否存在“现实危险”。
笔者建议,一方面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裁量权尺度标准”,让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明确的依据。另一方面,各级部门每年选取发布“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执法人员学习参考。同时,在查处涉嫌“行刑衔接”案件时,执法人员应积极主动向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进行咨询、寻求帮助,行业监管部门也应鼓励监管执法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而提高自身法律专业水准,提升执法能力。
来源 来源 中国应急管理报 中国应急管理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