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09日 / 浏览 64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切实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和安全评价、教育机构违法的典型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2024年1月16日,甘泉堡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闫某、王某、范某等10人,开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5.5.4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陆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陆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培训负责人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培训负责人陆周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塔城地区额敏县某滴灌带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违法行为】2024年1月10日,额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额敏县某滴灌带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应急物资。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1.5.7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董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的规定,依法责令整改,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博乐市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违法行为】2023年9月7日,博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乐市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被博乐市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暂停营业期间,主要负责人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恢复经营。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案例
1.国能新疆宽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抽采案
【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5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国能新疆宽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高瓦斯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本煤层未全部布置钻孔预抽瓦斯,未使用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
【隐患情况】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矿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九十二条第四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处人民币15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整)的罚款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矿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贰佰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矿长陈某处人民币150000元(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乌鲁木齐米东区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超品种存放危险化学品案
【违法行为】2023年12月5日,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气瓶待检区存放40个氮气瓶,气瓶待检区装车台前停放一辆存有10吨液氮重型半挂车,与本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规定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不符,超品种存放。
【隐患情况】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断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40.5.5的规定,依法责令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3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阿克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7日,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盛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硫化碳合成加热炉至克劳斯硫磺回收装置的硫化氢管道上的硫化氢(硫化氢含量约98%)取样口处未设置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克劳斯硫磺回收岗位特种操作人员闫某等7人未取得氧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隐患情况】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6.5.1、43.5.6的规定,依法责令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50000元(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闫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3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生产副总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9.5.2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教育培训类违法案例
1.新疆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案
【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0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阜康市某铸造有限公司炼铁(1#、2#高炉)烧结和球团主要生产装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与现场实际工艺不相符,存在重大疏漏。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9.5.2.5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奎屯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违法案
【违法行为】2024 年1月15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奎屯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新疆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按天租用新疆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培训场地和设施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的基本条件。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1.5.2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