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 / 浏览 12
以案示警丨“厂中厂”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曝光常熟市“厂中厂”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厂中厂”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严防事故发生。
近日,辛庄镇应急管理部门对江苏亿美迪教育器材有限公司“厂中厂”开展执法行动。现场检查发现:江苏亿美迪教育器材有限公司将厂房2楼、3楼分别转租给两家家具厂,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苏亿美迪教育器材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辛庄镇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1750元并对其负责人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35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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