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安委办公布2024年第三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30日 / 浏览 48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震慑作用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湘潭市安委办、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三批6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通过集中曝光,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土壤,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案例1:湘潭某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被处罚款10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被处罚款2万元

2024年4月11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湘潭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焦炉煤气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即开工建设。经调查,该企业将焦炉煤气脱硫废液精制成硫磺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其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湘乡市某加油站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处罚款10.5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5月28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湘乡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2月4日到期,通过执法人员调取查阅销售记录本显示,该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共计销售金额达14679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湘乡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679元、并处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湖南某肥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被处罚款10万元,主要负责人同时被罚2万元

2024年3月27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年产十万吨硝酸铵)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湘潭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周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尹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处罚款10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2024年1月25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联合荷塘街道、区城管执法局、荷塘派出所对岳塘区荷塘街道易家坪村易家村民组63号民房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行动,现场发现:尹某某未提供任何资质和证照,在自有民房内存储大量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液化气)。经调查,现场存储各类气瓶合计510瓶,实瓶89瓶。尹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氩气、氧气等工业气体),并通过自驾三轮摩托车,转卖到周边企业和个体非法获利,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8328元。

尹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8328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被处罚款2.2万元

2024年5月23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安装了4台外圆磨床,但该设备的除尘器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经调查,该企业生产车间安装了4台外圆磨床,由于订单(产量)减少,仅有2台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外圆磨床生产作业期间会产生可燃可爆的橡胶粉尘,但该机器所使用的布袋式吸尘器以正压吹送粉尘方式除尘,除尘器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另《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该企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被处罚款1万元

2024年7月25日,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名电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0uM7vDACOnyNf1sdX77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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